中国长春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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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剑奇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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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adv@chinactv.com
  广告部电话:0431-8926966
              8922888-3196
      地址: 长春市百草路149号805室

二、 在与长春电视台签定广告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1、 在签定广告合同前,客户应主动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广告公司应具备并主动出示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文件。

2、 对客户提供的广告或代理制作的广告,均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 对客户提供的广告或代理制作的广告,均不得出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和内容。

4、 对客户提供的广告或代理制作的广告,凡涉及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且要求客户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证明资料,并表明出处。

5、 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应当按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 代理药品、保健品等国家明文规定需严格审查的广告客户或广告公司,需严格遵照国家要求,办理一切手续。对手续不齐全者,长春电视台有权拒绝播出(与长春电视台签订广告合同时,需出示各种手续、批文的原件,经对照后留下复印件备案)。

7、 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进行广告发布。

8、 广告信息中心对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进行发布。

9、 在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10、 严格遵守《广告法》的规定,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11、 已经与长春电视台签订广告协议书或广告合同的广告客户或广告公司均应严格遵守广告协议书或广告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对未按广告协议书或广告合同中条款执行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长春电视台不对其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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